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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取消35个证明事项,涉及建筑业资质、勘察设计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施工图审机构申报,以及造价师、建筑师执业注册等方面,具体如下:
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原设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三十八)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 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点击查看大图)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点击查看大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